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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 (2011)

 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(第600号)


   现公布《 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〉的决定 》,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总 理  温家宝
二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

 

 


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

   国务院决定对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》作如下修改:
  一、 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,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、薪金性质的所得;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,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。”
  二、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,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,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。”
  三、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。”
  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   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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